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刁坊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08 11:01:15 |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中午,福兴街道某村村民王某去刁坊镇某村村民郑某家干活,也就是到房屋顶上捡瓦,由于王某在捡瓦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从房屋顶上摔下来致头部跌伤,随后,王某被送往兴宁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月23日凌晨去世。
【调查与处理】
经了解,王某受郑某雇佣,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其在从事雇佣活动即捡瓦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雇主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刁坊镇人民调委会召集当事双方及家属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就王某意外死亡赔偿一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郑某付给王某家属关于王某意外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此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火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
【法律分析】
对于王某的意外死亡,涉及到几个主要的法律问题,即该案双方是否形成劳务关系,其次,到底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应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案中,王某在工作中身亡,郑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王某属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捡瓦工作,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并做好安全措施,发生这样的事,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有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以及王某死亡实际情况,郑某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雇员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纠纷案例,由于郑某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认为此事责任不在自己,是王某自己导致发生的意外,而王某家属情绪过激,对郑某所表示的态度十分不友好,如果处理不好、不及时会使双方产生更大的矛盾,甚至发生过激行为,当双方情绪平稳以后,肯坐下来协调时,在赔偿金额上又产生分歧,后通过刁坊镇人民调委会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安抚王某家属情绪,耐心做郑某思想工作,然后对双方又作了一次深度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最终成功调解、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