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刁坊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08 11:06:40 |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集体林地进行占用并修建养殖场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9日兴宁市刁坊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兴刁坊行执罚字(2022)2号]。
二、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初,刘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刁坊镇某村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占用林地面积1.1625亩,东至林地,西至林地,南至林地,北至林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察笔录》、《使用林地现状分布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村委主任询问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处理结果
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刁坊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刘某主张:刘某,住在兴宁市刁坊镇,因修建养殖场,被卫星检测到占用了林地,不知此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刁坊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刁坊镇人民政府主张: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刘某个人行为,其本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此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刁坊镇执法人员根据卫星图斑检测到有人占用林地,立刻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刘某于2020年7月初在该地修建养殖场,占用林地1.1625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现场勘察,该位置位于兴宁市刁坊镇,东至林地,西至林地,南至林地,北至林地。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梅市府函[2020]259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兴市府[2021]9号),刁坊镇人民政府作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有职权行使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刘某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刘某擅自在刁坊镇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未向村委报告,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