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5-12 15:19:14 |
近日,梅州市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同时废止。
一、参保对象
二、缴费档次
三、相关补助标准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还提到,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当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