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州居民养老保险有新政策!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5-12 15:19:14

      近日,梅州市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同时废止。

一、参保对象

      《办法》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支付终身。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的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下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三、相关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下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补贴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还提到,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当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办法》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服务等内容。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