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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浮镇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罗浮镇党政办 信息来源: 转自罗浮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1 16:35:53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 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党委政府同意,在全镇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认定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村(居)委会、学校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成立机构

为加强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镇成立由分管教育工作的李伟斌同志任组长,分管纪委的刘新强同志和分管组织的刘金灵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村(居)驻村组长,中学、中心小学、村(居)委会、财政所、人社所、计生办、派出所、信访、维稳、文化站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全镇中小学校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自查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镇组织办。

四、对象范围

(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

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五、工作年限的计算

(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

(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

六、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所任教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2)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式样见附件4。

(二)镇级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0日)。镇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附件5),同时由镇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镇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初审通过人员,在镇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七、有关事项

(一)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二)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三)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

(四)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高频次的聚集上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委会和学校要成立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自查认定工作小组,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自查认定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单位要逐级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四)严格工作纪律。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单位部门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镇设立举报电话:3451139,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做好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复印件要由专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调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名册表等要有序组卷(附件1),装订存档。

附件:

1.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材料封面及卷宗目录

2. 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

3. 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

4. 证明人书面证明

5. 调查笔录

6.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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