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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GS—2026—003

梅市府〔2026〕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
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梅州军分区
政治工作处《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梅州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和驻梅各部队,要充分认识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拓宽安置渠道,细化安置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驻梅各部队要加大与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共同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创新举措,确保完成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任务。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
2026年1月15日
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工作,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政〔2022〕1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梅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义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梅州军分区负责牵头协调驻梅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梅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相应岗位。
第七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的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第八条 实行社会化保障的部队和营区,应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依托营区服务网点等渠道,最大限度促进随军家属市场化就业,缓解就业安置压力。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领导为主的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任务,空缺编制岗位应当优先安排随军前在本系统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在每年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预留岗位,用于聘用随军家属。市管国有企业招聘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在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录、公开招聘时,对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采取属地安置和市、县(市、区)分级安置的原则: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原则进行,已在市本级、梅江区和梅县区单位安置的,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二)梅州军分区机关的随军家属,由市负责安置;96715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市负责安置40%、梅县区负责安置60%;武警梅州支队的随军家属,由市负责安置40%、梅江区负责安置60%。其他驻各县(市、区)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各县(市、区)负责安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驻地所在县(市、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梅州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市负责安置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负责安置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由各县(市、区)负担。
第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参照退役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提供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或技能等级认定为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本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助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协调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该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共同承担。
各县(市、区)相应建立本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其中,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为驻梅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做好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汇总报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的转任审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年度接收安置机关、事业单位用编事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双拥工作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招聘、就业创业扶持、未就业生活补贴发放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做好吸收安置随军家属的招聘工作;教育部门会同军队及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支持;财政部门落实随军家属安置各项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拥军优属税收优惠政策;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随军家属落户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地方医疗机构建立和落实随军家属就医优待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随军家属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好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联要鼓励和倡导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安排,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安置每年1月启动,原则上8月底前完成。
随军前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流程:
(一)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通知驻地各部队,报送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安置名单及有关资料。
(二)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部队所报随军家属安置名单进行初审,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安置对象档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安置建议。随军家属涉及公务员转任的,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和职能,按“比例适当、精准安置”的要求,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协调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适当的比例做好安置岗位计划。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安置岗位计划后,根据“人岗相适”等原则,制定具体安置方案。
(四)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具体安置方案报送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审定下达接收安置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原则上当年批准的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当年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次年底前安置到位。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接到接收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拟安置对象的审查确定并办理接收。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置。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五条 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家属参照本办法进行就业安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梅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1〕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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