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05 18:08:20 |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市财政局于2024年3月5日下午在兴宁市财政局八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況和我们的意见,综合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应到会代表15人〔详见附件1),实到会15人(超过了三分之二的听证会代表,符合召开听证会规定),听证人由市财政局4位同志担任。
听证会代表就《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进行论证,听证会由余彬朋总会计师主特,陈述《办法》编制背景、目的、意义、法律法规依据并详细解读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我们认为,本《办法》听证会会前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听证代表对本《办法》有较全面了解,愿意为本《办法》献言献策,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表现出对政府、企业和公众负责的态度。各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也相对集中,观点比较一致,在赞成《办法》出台的同时,对完善《办法》条款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听证会获得了较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建议
(一)多数听证代表认为,市财政局在此次听证会前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前后发出2次公告,各项工作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会议材料准各充分,并在听证会正式召开前12天送达听证会代表。代表们认为本《办法》结构合理、思路清晰、编制规范,符合出台要求。
(二)到会代表均同意制定本《办法》。认为《听证方案》(附件2)给出的理由是充分而且合理,通过制定本《办法》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能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可行性较强。
三、听证会结论
在本次听证会上,我们对听证代表的发言进行了记录,会后对代表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汇总,结果是:参会的15位代表均同意出台《办法》。
附件:1、听证会代表和听证人名单
2、《听证方案》
听证人:杨文、曾丽玲、刘怡、曾晓梅
兴宁市财政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1: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人员名单.pdf
附件2: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听证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