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发改局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9-02-03 14:50:00 |
XBGS-2019-001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兴发改〔2019〕20号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服务中心:
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兴市府函〔2019〕7号)精神,现将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框架结构房屋租金调整为4元/平方米/月,混合结构房屋租金调整为3.5元/平方米/月,砖木结构房屋租金调整为2.2元/平方米/月,土木结构房屋租金调整为1.8元/平方米/月。
二、以上调整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三、请市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做好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兴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表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30日
附件:
兴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表 |
|||||
单位:元/平方米/月 |
|||||
类别 |
框架结构房屋 |
混合结构房屋 |
砖木结构房屋 |
土木结构房屋 |
备注 |
租金标准 |
|
||||
现行 |
3 |
2.5 |
1.5 |
1.3 |
2014年1月1日起 |
调整后 |
4 |
3.5 |
2.2 |
1.8 |
2019年3月1日起 |
说明:租金标准调整实施时间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