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10-19 10:28:20 |
经兴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兴发改[2020]129号)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范围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粤价[2010]1号文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二、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理由
我市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参考2012年制定的梅州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按照服务等级,带电梯住宅物业政府指导价最高0.8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20%),不带电梯住宅物业政府指导价最高0.5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20%)。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超过8年。在此期间,我市物业服务模式、服务要求、服务成本等都发生很大变化。人工费用、清洁卫生、设施运行维护、物料费用等服务成本上涨幅度较大。原指导价未能及时疏导企业成本上升压力,部分企业通过降低服务标准等方法降低成本,物业服务双方的价费矛盾日益增加,不利于行业发展和保障业主利益。对比周边五华、平远、大埔、蕉岭等地,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原指导价属最低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原指导价按照服务等级制定不同标准的操作性不强,突破政府指导价的定价规则也不够合理,需要建立更加合理、可行的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整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标准是带电梯住宅物业政府指导价1.5元/平方米.月(可上浮20%,下浮不限),不带电梯住宅物业政府指导价0.7元/平方米.月(可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收费标准为30元/位·月。
(二)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明确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期间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程序执行;突破政府指导价的,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前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程序
现有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应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需要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的,物业服务双方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即“双过半”)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物业服务双方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而变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五、对业主的影响
新标准主要是对以后新建住宅物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时的指导价格,原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在合同协议、业主公约中约定收费标准,需调整、变更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即“双过半”)同意。因此,新的政府指导价不会大范围提高原有物业服务收费水平,调整后政府指导价对原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会直接产生影响。
此次上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对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影响较大。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比原标准有所提高,会使物业服务双方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时的空间增大。但在约定具体标准时,有各种约束措施,促进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一是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约定收费标准,促进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二是可参照《兴宁市物业管理服务参考标准》,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方式:0753-3332996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