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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兴宁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暨建立城区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4-04-25 10:47:22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局印发《关于核定兴宁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暨建立城区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文件背景

我市管道燃气业务于2015年由市政府授权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自正式通气以来,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一直执行试行价格。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2018〕10号)等文件规定,在成本监审及召开价格听证会等基础上,经市政府十六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局印发实施本《通知》。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一)《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二)《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23〕258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简化用气类别、核定配气价格、调整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实行城区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气优惠、实施时间七大部分,具体明确了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城区居民生活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城区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等内容。《通知》的实施,对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重点内容说明

(一)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如何核定?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居民配气价格1.0455元/立方米(含税);非居民配气价格0.98元/立方米(含税)。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2023年,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含气源运输费用)4.3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测算标准4.35+1.0455=5.395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测算标准4.35+0.98=5.33元/立方米。为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按4.8元/立方米核定,其中,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基准销售价格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二)关于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说明。 

按照保障基本、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原则,根据《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

1.居民生活用气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结算周期,将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档:年用气量不超过360立方米(含)的,销售价格为4.8元/立方米(含税,下同);

第二档:年用气量在360-528立方米(含)之间的,销售价格为5.3元/立方米(按不高于第一档气价的1.2倍);

第三档:年用气量超过528立方米的,销售价格为5.8元/立方米(按不高于第一档气价的1.5倍)。

2.阶梯气价气量按家庭人口基数4人核定,超过4人可申请管道燃气的阶梯基数,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可增加7.5立方米基础用气量,用户的常住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人口数或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3.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本《通知》按4.8元/立方米执行,低于平均水平),不执行阶梯气量。

(三)关于对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内容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解决气源价格频繁波动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的矛盾,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建立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变化后,下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可作相应同向调整。

1.关于联动周期。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联动启动条件。在联动周期内,当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2次,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4次。

3.关于调价幅度。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且调整额不超过0.5元,下调幅度不限,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对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只调整非居民销售基准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4.关于联动调价程序。根据《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粤发改规〔2022〕13号)规定,对已经建立并经听证的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核准公布后执行。

5.建立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对经济社会有什么影响?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可以及时通过调整销售价格,对因上游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而引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加以疏导,有利于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更加符合市场规律。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方式:0753-3332996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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