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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1-05-06 10:45:49

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制订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颁布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且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不需政府担保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增资、并购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另行制订。

  二、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招标内容核准,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我国境内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分别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均按照本格式文本的要求办理核准文件。

  八、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可以参照本格式文本。

  附件: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报来(文件名及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阐述目的、意义),同意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起止路线等)为。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四、项目总投资为,其中项目资本金为,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

  借用(国外)贷款,贷款本息(费)由负责偿还(只针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企业投资项目,并简要说明贷款使用方案)。

  中方投资者以方式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外方投资者以方式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经营期限为。总投资额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通过方式解决(只针对外商投资新建项目,外资增资、并购等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还应写明进口设备用汇数额)。

  五、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要求。

  六、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七、招标内容。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包括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相关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只针对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的)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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