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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直接适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的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15:29:1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直接适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规范广东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不再另行制定相关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2.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规范广东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3.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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