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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生态保护职责事项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11-18 15:00:59

1.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问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2.综合分析和协调组织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3.负责统筹协调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强化节能监察执法 ,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配合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4.负责对被生态环境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5.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措施。

6.组织和执行上级文件制定规定的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协调指导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布局规划实施中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8.根据市政府统筹安排交办情况,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涉职能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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