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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 2号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6-04-08 09:31:24

范职锋养鸡场:

负责人:范职锋

地址:兴宁市径南镇坪宫村桃子窝

经查,你在兴宁市径南镇坪宫村桃子窝兴建养鸡场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6年2月3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鸡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鸡场立即停止生产,于2016年5月4日前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

我局将对你养鸡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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