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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兴环责改字[2016]5号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6-04-08 09:33:58

兴宁市海盛荣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启纯

营业执照:441481000029685

组织机构代码:07513379-9

地址:兴宁市坭陂镇大坝里

2016年3月7日晚上,我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监测人员对厂界噪声测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音超出国家排放标准(附监测报告);二是锅炉在运行过程中燃烧建筑废料所产生的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三是厂区原材料和生活垃圾堆放零乱,无防雨、防晒、防渗漏措施。上述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行为,有2016年3月7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3月15日《监测报告》(兴环监测[2016]5号)以及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以下整改:一是生产车间产生的噪声必须采取有效隔音措施,做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锅炉禁止焚烧建筑废料;三是原材料和生活垃圾堆放场所须采取防雨、防晒、防渗漏措施,并保持厂区整洁。

我局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将依法从严查处。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8日

抄送:坭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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