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16 11:24:37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北279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联系电话:0753-3259531 传真:0753-3561488
附件:1.梅环兴审〔2026〕1号关于梅州市双佰新材料包装有限公司年产200吨塑料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2.梅环兴审〔2026〕2号关于广东梅一客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3.梅环兴审〔2026〕3号关于兴宁市长塅水库清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