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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1-06 17:21:14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梅州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实施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3.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行政约谈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4.参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监督环境标准实施,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市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按照职责,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9.牵头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预警监测。推行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大数据监管平台。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信息。

  10.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上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1.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对各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涉职能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工作。

  12.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照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3.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联系市气象局落实生态环境气象探测观测、预报和分析,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对机制,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3:兴市明电〔2022〕3 号中共兴宁市委办公室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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