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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撤销兴环函〔2013〕110 号环评审批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规划股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9-08-21 16:24:04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提高环评审批管理质量,我局对部分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复核。《广东鑫龙湾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水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3年8月8日获得环评审批意见,经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水域与宁江河相通,且项目水域范围位于兴宁市合水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范围,生活区位于兴宁市合水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该项目环评报告中未作描述以及未分析该区域建设此项目与相关政策的合法、合规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销《广东鑫龙湾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水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兴环函〔2013〕110号),该文件即日起作废,各相关单位不得在任何时间场合使用此批复文件。

特此公告。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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