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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15:36: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兴宁市洪兴塑料加工厂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家企业(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公示时间为20231121日至2023121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逾期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31121


附件:


排污许可证依法注销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号

注销原因

1

兴宁市洪兴塑料加工厂

92441481MA4X79D429001R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

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

91441481791216325D001Q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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