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15:36:5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兴宁市洪兴塑料加工厂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家企业(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1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逾期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依法注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