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2-18 16:39:11 |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国有水库资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合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钓鱼、非法捕鱼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水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合水水库钓鱼、非法捕鱼等破坏水源地保护行为。
二、未经水库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到合水水库电鱼、网鱼、笼鱼、钓鱼等,并经多次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应情形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钓鱼、捕鱼等的典型案例,将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曝光。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公告。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执法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提供线索人员或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753-3236819(市水务局)、0753-3396779(市农业农村局)、0753-325334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0753-3186112(市公安局)。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