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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浏览次数:-作者: 法规宣教股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9-05-22 15:43:38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领导有关意见,由我局牵头拟订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建议,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5月24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反馈我局(有无意见均请回复)。

联系人:肖志群,电话:3261672,传真:3261488。

附件: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2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以下行为

  1.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禁止向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 禁止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餐饮、网箱养鱼、旅游、游泳、垂钓、洗衣或者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化肥,滥用高残留农药等非点源污染,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5.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6. 禁止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二、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3551231(水务局)、3253344(环保局)、3551228(合水镇)。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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