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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3-01 09:56:45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遏制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在罗浮镇、黄陂镇、大坪镇、新陂茅塘、径南镇、水口镇等正式启动7个非现场执法点。

  至目前,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工作人员通过查验监测系统后台数据,发现部分运输车辆驾驶员利用遮挡号牌等非正常通过车道的手段,驾驶车辆通过超限监测点,有意逃避和扰乱超限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可作出1至3万元的行政处罚。现就我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源头监管

  兴宁市辖区内货物装载集散地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二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18吨、三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25吨、四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31吨、五轴汽车列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49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确保出场(站)车辆合法装载。货运经营者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不得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或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禁止无证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格通行管理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限超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载物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禁止上路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加强非现场执法

  经检测显示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在收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告知后,应当主动尽快到交通运输部门接受处理。对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继续行驶的,将监测系统记录的违章称重数据、车辆信息等抄送市公安交警部门。对破坏公路称重检测设施,拒绝、阻碍治超执法工作、扰乱治超执法秩序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落实超限超载治理“一超四罚”联合惩戒措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超限超载比例,依法进行处罚,途经公路超限检测点的所有货运车辆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依次驶入超限检测点检测车道,接受超限超载检测。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使用伪造变造号牌、使用其它车辆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等逃避检测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再次提醒各位货运车主、驾驶员、运输企业等,要依法依规通过超限监测点称重检测,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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