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公告(二十一)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3-20 17:29:37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经核实,我市有以下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审验,现予公告其道路运输证作废,车辆所有人应当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兴宁市交通运输局运管部门注销,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兴宁市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货运车辆清单.xls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20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