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09-10 08:5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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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你作出的粤梅兴交罚〔2025〕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电话通知拒接、邮寄送达退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梅兴交罚〔2025〕4040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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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梅兴交罚〔2025〕4040号(PDF)隐藏身份信息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