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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兴宁城区开展报废无牌无证经营性机(电)动三轮车整治工作的通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3-03-05 09:05:18

兴市府〔2012〕56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兴宁城区开展报废无牌无证经

营性机(电)动三轮车整治工作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和游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兴宁城区开展报废、无牌、无证、经营性机(电)动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兴宁城区。

  二、依法禁止以下行为:

  (一)报废、无牌、无证机(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二)非残疾人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非法改装、拼装机(电)动三轮车或者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机(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四)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而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机(电)动三轮车。

  三、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质监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33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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