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月以内(不含1个月)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2月(不含2个月)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
较重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2-3月(不含3月)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
严重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6月(不含6月),或者经营货物为危险货物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6月以上(含6月),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
2 |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月以内(不含1个月)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2月(不含2个月)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
较重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2-3月(不含3月)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
严重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6月(不含6月),或者经营货物为危险货物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6月以上(含6月),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
3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拒绝、逃避调查取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或者经营货物为危险货物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4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不配合检查或者违法行为一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 |
处5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逃避、拒绝调查取证或者违法行为一年内累计被查到2次以上(不含2次)的 |
处1000元罚款 |
5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拒绝、逃避调查取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40万元罚款 |
6 |
水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较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60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80万元罚款 |
7 |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100万元罚款 |
8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轻微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月以内(不含1个月)的 |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一般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2月(不含2个月) |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2-3月(不含3月) |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6月(不含6月),或者经营货物为危险货物的 |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特别严重 |
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6月以上(含6月),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9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10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1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轻微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初次被查到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
较重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一年内被查到累计2次以上(不含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严重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12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首次被查到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罚款 |
较重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一年内被查到累计2次以上(不含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发生运输业务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13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普通货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或机务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较重 |
危险品船、客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或机务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4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15 |
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或者原船舶载客定额50人以下、载货定额300吨以下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或者原船舶载客定额50-80人、载货定额300-600吨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或者原船舶载客定额80-100人、载货定额600-1000吨,或者载货定额1000吨以下船舶变更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或者原船舶载客定额100人以上、载货定额1000吨以上,或者载货定额1000吨以上船舶变更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16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
一般 |
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7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一般 |
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8 |
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
一般 |
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9 |
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一般 |
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运量为10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运量为1000-2000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3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运量为2000吨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20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一般 |
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1个月内第2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21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水路运输经营者隐慝不报或瞒报有关情况 |
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谎报有关情况的 |
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 |
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22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管理普通货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1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管理客船或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1人,或者管理普通货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2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管理客船或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2人以上(包括2人),或者管理普通货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3人以上(包括3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23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24 |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轻微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初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 |
较重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第三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罚款 |
严重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25 |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50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第2次被查到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5000-1000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10000吨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 |
责令改正,处3万罚款 |
26 |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改正后再次被查到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27 |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5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被查到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500-1000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100吨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 |
责令改正,3万元罚款 |
28 |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29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改正后再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30 |
以下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下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改正后再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31 |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32 |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33 |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改正后再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34 |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 |
轻微 |
初次被查到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到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35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隐慝不报或瞒报有关情况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谎报有关情况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36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货运量为1000吨以下或集装箱5TEU以下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运量为1000-5000吨或集装箱5-20TEU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货运量为5000吨以上或集装箱20TEU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37 |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一般 |
检查中发现2个以下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检查中发现2-4个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或者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检查中发现4个以上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或者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8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一般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沿海2000-10000吨,集装箱2-5TEU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9 |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沿海2000-10000吨,集装箱2-5TEU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0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四)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超过规定数量5%以内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规定数量5%-10%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规定数量10%;或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1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码头靠能力内河500吨以下,沿海1万吨以下,或者存在比较小的安全隐串的 |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
|
严重 |
码头靠能力内河500吨以上,沿海1万吨以上,或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2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存在比较小的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3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码头靠能力内河500吨以下,沿海1万吨以下,或者存在比较小的安全隐串的 |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
|
严重 |
码头靠能力内河500吨以上,沿海1万吨以上,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4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一般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沿海2000-10000吨,集装箱2-5TEU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5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一般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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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以下、沿海2000-10000吨以下,集装箱2-5TEU以下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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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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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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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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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沿海2000-10000吨,集装箱2-5TEU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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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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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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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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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集装箱2-5TEU以下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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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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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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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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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集装箱2-5TEU以下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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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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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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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一般 |
未配备1人的 |
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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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配备1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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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且由此造成较小安全隐患的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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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由此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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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不足或有部分失效的,并此造成较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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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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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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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且由此造成较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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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且由此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