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及标志管理规定
(粤交执〔2012〕 13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执法服装及服饰标志标识的制作、发放以及着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服装及标志管理工作。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和权限划分,具体负责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核、执法服装制作和发放、着装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执法服装及标志发放范围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及标志的发放范围为:
(一)县级以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编在岗,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二)县级以上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负责许可和行业管理,在编在岗,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置标准。
凡不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在编人员、未持有交通运输执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配发执法服装及标志。
第三章 执法服装及标志的组成、配发标准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服装装备主要分为执法服装、执法标志两大部分,具体组成如下:
(一)执法服装
1.服装类,具体包括:春秋常服、冬常服、长袖夹克、夏西裤(裙)、外穿长袖衬衫、短袖衬衫、短袖夹克衬衫、内穿长袖衬衫、防寒服;
2.帽类,具体包括:男大檐帽、女卷檐帽、执法便帽;
3.鞋类,具体包括:单皮鞋、雨靴。
(二)执法标志
1.标识类,具体包括:帽徽、肩徽、肩杠、领花、金属胸章、金属号牌,臂章、硬肩章、软肩章、软胸章、软号牌、执法腰带、执法武装带、领带夹、执法纽扣和帽钉。
臂章,交通综合执法门类臂章文字为 交通执法 ,其他门类臂章文字分别为 公路路政 、 道路运政 、 水路运政 、 港口行政 、 航道行政 、 交通质监 。
胸牌,由胸标和代号牌组成。胸牌号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的后6位数。
2.装具类,具体包括:雨衣、反光背心、防护头盔、工作包、太阳镜、手套。
第七条 执法服装及标志按照以下标准配发。
(一)服装类:春秋常服二套,穿用四年;冬常服二套,穿用五年;防寒服一套,穿用五年;长袖夹克二套,穿用四年;夏西裤(裙)二条,穿用二年;外穿长袖衬衫两件,穿用二年;短袖衬衫二件,穿用二年;短袖夹克衬衫二件,穿用二年;内穿衬衫三件,穿用二年。
(二)帽类:男大檐帽、女卷檐帽、便帽各一顶使用三年。
(三)鞋类:单皮鞋一双,穿用一年;雨靴一双,穿用三年。
(四)标志类:硬肩章、软肩章各二副,损坏后交旧领新;帽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领花三副,损坏后,交旧领新;胸章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号牌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臂章随服装配发;执法腰带一条,使用二年;武装带一条,长期使用(不坏不换);领带二条,使用三年;领带卡二枚,使用三年;执法纽扣和帽钉随服装和帽子配发。
(五)装具类:雨衣一套,穿用三年;反光背心一件,穿用二年;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各一个长期使用(不坏不换);工作包一个,使用五年;太阳镜一副,使用二年;白色针织手套二副,使用一年;皮手套一副,使用二年。
第四章 执法服装着装标准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各季节着装标准
(一) 夏季标准
1.短袖衬衫和夏裤(裙);
2.短袖夹克衬衫和夏裤(裙);
3.外穿长袖衬衫和夏裤(裙);
佩戴软肩章、软胸章、软号牌、臂章、领带,穿着黑皮鞋或黑皮凉鞋(不得露脚趾和脚跟)、深蓝或黑色袜子(女士穿裙子时着肤色丝袜)。
(二) 春、秋、冬季标准
1. 内穿长袖衬衫和春秋(冬)常服;
2. 长袖夹克服;
3. 冬季可视气温情穿着防寒服。
佩戴硬肩章、金属胸章、金属号牌、领花、臂章、领带,穿着黑皮鞋、蓝或黑色袜子。
执法服装每年季节性换装时间应相对统一,一般以5-9月为夏装,3-4月和10-11月为春秋装,1-2和12月为冬装,各地可根据当地气温情况自行调节穿着,但在同一时间内,一个单位内工作人员所着制服必须统一。
第九条 执法徽章佩戴标准
(一) 帽徽:居中钉于制服帽前方的帽徽孔;
(二) 肩章:肩章装扣于制服肩袢,两边对齐;
(三) 臂章:臂章佩戴于制服左臂处;
(四) 领花:领花和衣领的对边平行,相距0.4厘米;
第十条 执法制服帽佩戴标准
(一)着春秋装和冬装时戴藏青色大檐帽(女式为藏青色卷檐帽),着长袖夹克时戴执法便帽,着夏装时戴蓝青色夏季大檐帽(女式为卷檐帽);
(二) 戴制服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第五章 执法服装着装规范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下列场合或情形下,必须穿着执法服装:
(一) 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
(二) 现场执法时;
(三) 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
(四) 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
(五) 重大礼仪、庆典场合;
(六) 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执法服装:
(一) 非工作时间;
(二) 不从事执法工作的;
(三) 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 进出娱乐、餐饮场所;
(六)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的情形。
第六章 执法服装着装风纪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服装时,要统一、配套、严肃、规范,做到:
(一) 保持制服平整、洁净,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的执法服装、佩戴(齐)执法装具。
(二) 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任何与执法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装具。
(三) 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物;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鬓角、剃光头、蓄胡须;女执法人员不得浓妆、披发(过肩)。
(五) 除现场执勤、巡逻,驾驶执法车、船,或患有眼疾外,一律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 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穿拖鞋或赤足穿皮鞋。
(七) 着夏装时,衬衫必须系于裤(裙)内(短裤夹克衬衫除外),内衣(衫)不得外露。
(八) 着春秋装、冬装时,毛衣、内衣(衫)不得外露。
(九) 必须系扎统一制发的领带和腰带,天气特别炎热时,可不系扎领带。
(十) 男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5厘米。
第十四条 制服帽佩戴要求:
(一) 在办公区内、参加会议时,可以不戴制服帽;
(二) 进入室内时,通常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架(柜)上(帽徽朝下);无衣帽架(柜)式,可以将制服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三) 制服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随意用手提拎。
第七章 执法服装及标志计划、采购及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服装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换发。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根据有关着装范围、供应标准的规定,认真统计每年着、换装人数和所换品种及数量。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人员执法服装及标志的购置和发放,以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文件,并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执法证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在每年九月一日前将次年所需着、换装人员、品种和数量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十月一日前将次年本地区、本系统着、换装人数、品种及数量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时,报送本年度与有关工厂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服装及标志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或规格进行制作。交通运输执法服装由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开招标定点生产企业统一制作,各执法单位在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直接向定点工厂购买。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服装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执法服装及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服装及标志发放制度,建立专门实物账目,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服装管理,做到登记清楚,分类有序,数字准确,发放准时。
第二十一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和标志,不得变卖、赠送、出借、伪造或者毁损。
第二十二条 着装人员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服装损失、损坏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补发。补发的服装,个人不负担工料费。
第二十三条 着装人员由于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专用执法标志的,本人应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申请,由单位领导批准后补发,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着装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时必须交回专用执法标志。未发的服装不得再发。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各执法单位在执法服装配置、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6月19日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交法〔200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