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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航道行政)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2-06-11 10:55:2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触碰航标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
损失500元以下,或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罚款500元以下
一般
损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500-2000元
较重
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2000-5000元
严重
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航标失去工作效能的
罚款5000-10000元
特别严重
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
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
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00元以下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00-500元
较重
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上的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500-1000元
严重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航标失去工作效能的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特别严重
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500-2000元
3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罚款1000-1200元
一般
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自行拆除标志的
罚款1200-1400元
较重
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拆除标志的
罚款1400-1600元
严重
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且不拆除标志的
罚款1600-1800元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拆除标志;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
罚款1800-2000元
4
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责令限期补设,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限期内补设航标的
罚款500-800元
一般
限期内自行设置航标,但该航标未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罚款800-1100元
较重
限期内没有设置航标,经第二次催告后在限期内补设
罚款1100-1400元
严重
经两次催告后仍拒不补设航标的
罚款1400-1700元
特别严重
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
罚款1700-2000元
5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恶化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立即停止作业,在限期内清除碍航物体,补办手续
罚款1000-1200元
一般
立即停止作业,但在限期内没有清除碍航物体,经第二次催告后及时改正的
罚款1200-1400元
较重
立即停止作业,但经两次催告仍没有清除碍航物体的
罚款1400-1600元
严重
拒不停止作业的
罚款1600-1800元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
罚款1800-2000元
6
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轻微
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
处以损失赔偿费10%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以损失赔偿费10%-15%的罚款
较重
在限期内纠正,损失5000元以上的
处以损失损失赔偿费15%-20%的罚款
严重
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下的
处以损失赔偿费20%-30%的罚款
特别严重
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上的
处以损失赔偿费30%-40%的罚款
7
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立即停止施工,向航道部门补办手续并获得同意
罚款10000-14000元
一般
在八、九级航道上
罚款14000-18000元
较重
在五至七级航道上
罚款18000-22000元
严重
在一至四级航道上,或者沿海航道上
罚款22000-26000元
特别严重
堵塞航道造成大量船舶滞留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的
罚款26000-30000元
8
在通航水域上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罚款10000-12000元
一般
在限期内清除遗留物,但未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的
罚款12000-14000元
较重
在限期内没有改正,但经第二次催告后及时改正的
罚款14000-16000元
严重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罚款16000-18000元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并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罚款18000-20000元
9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20000-25000元
一般
在八、九级航道上
罚款25000-30000元
较重
在五至七级航道上不建过船建筑物
罚款30000-35000元
严重
在五至七级航道上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
罚款35000-40000元
特别严重
在一至四级航道上,或者沿海航道上
罚款40000-50000元
10
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非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罚款200元以下
一般
在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罚款200-400元
较重
在非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拒不拆除的
罚款400-600元
严重
在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拒不拆除的
罚款600-800元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
罚款800-1000元
11
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罚款1000-1500元
一般
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自行恢复原状
罚款1500-2000元
较重
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恢复原状
罚款2000-3000元
严重
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且不恢复原状
罚款3000-4000元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恢复原状;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
罚款4000-5000元
12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或作业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轻微
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1000-1500元
一般
限期内自行设置助航标志,但该助航标志未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罚款1500-2000元
较重
限期内没有设置助航标志,经第二次催告后在限期内改正
罚款2000-3000元
严重
经两次催告后仍拒不改正
罚款3000-4000元
特别严重
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
罚款4000-5000元
13
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轻微
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1000-1500元
一般
超过限期60天以下未备案的
罚款1500-2000元
较重
超过限期60天以上180天以下未备案的
罚款2000-3000元
严重
超过限期180天以上360天以下未备案的
罚款3000-4000元
特别严重
超过限期360天以上未备案的
罚款4000-5000元
14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轻微
限期内改正的
罚款1000-1500元
一般
3次以下未报送的
罚款1500-2000元
较重
3次以上5次以下未报送的
罚款2000-3000元
严重
5次以上10次以下未报送的
罚款3000-4000元
特别严重
10次以上未报送的
罚款4000-5000元
备注:1.航道等级划分:内河航道分为高等级航道(一至四级航道)、其它等级航道(五至七级航道)和等外航道(八级、九级航道);沿海航道目前没有定级。2.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处罚。为避免重复,本标准不包括此种情节。4.本标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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