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兴宁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7-04-21 22:23:38

XBGS-2017-001

201704071459392095_XqckDSsW.jpg

兴教【2017】54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小学、九年一贯学校、幼儿园:

现将《兴宁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兴宁市教育局

2017年4月20日

抄送:梅州市教育局,兴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副市长练胜红。

(共印120份)

兴宁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依法合作举办幼儿园。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园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的举办必须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范畴,由所在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中心小学负责对民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兴宁市教育局是本地区取得办园资格的民办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兴宁市人民政府做好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工作;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园所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凡在本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申办资格要求

幼儿园的申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该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办园许可,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产权不明晰,办学场所存在争议或纠纷的。

(四)过去管理的幼儿园年审不合格的、办学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或存在经济纠纷的。

(五)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办园规模

(一)所有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必须达到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二)新办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2个班为宜,但不得少于3个班、一般不超过12个班。

(三)班额和年龄:招收年满3-6岁幼儿,小班(年满3-4周岁)20-25人;中班(年满4-5周岁)25-30人;大班(年满5-6周岁)30-35人;混合班25人。

第九条园舍及环境安全要求

(一)选点布局要求:园址规划布局应结合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周边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300米—500米。

(二)园舍独立设置:1、园舍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有独立的出入口,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2、底层为独立户外活动场地的,生均建筑面积5㎡以上,户外活动场地3㎡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5㎡以上,如果城内民办幼儿园依托架空层、阳台、晒台(三楼以下的晒台)为户外活动场地的,生均建筑面积达7㎡以上,户外活动场地为3㎡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5㎡以上。3、按标准设置幼儿活动室、睡室、功能场室、办公室、卫生间、门卫室等场室。

(三)幼儿园租借的园舍、用地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应在五年以上。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四)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所在镇(街道)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五)幼儿实行就近入园,需要配备校车接送的办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购置使用校车。

(六)幼儿园周围环境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煤气店、供气点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七)设置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境检测报告》等国家规定办园的各种证照。

第十条 命名要求

幼儿园必须命名规范,不得直接用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儿园命名不能与已有开办的园所同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园所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世界”、“实验”、“中心”、“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等字样。

第十一条 办园经费要求

民办幼儿园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幼儿园必须有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配备的经费及保证正常保教活动的经费,且与教育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在申请筹设之前,举办者根据自己的办园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别到民政局或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幼儿园名称核准”,再向兴宁市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递交本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2、兴宁市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

3、经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后,提出考察意见,教育局在受理申请的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4、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5、筹设期间严禁招生。违反规定招生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申请设立

1、按要求投入建设完成后,举办者应向兴宁市教育局提出设立申请,提交本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2兴宁市教育局对举办者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由兴宁市教育局组织“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评估验收专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根据《兴宁市幼儿园办园许可评估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出具评估意见。通过评估的,由兴宁市教育发出同意设立的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要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说明办园的宗旨、举办单位(个人)、性质、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园址、师资来源、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拟用园名称、建筑设施(包括园舍是否独立、楼层、建筑结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园舍占地面积及使用面积)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指模)。

(二)《兴宁市民办幼儿园申请筹设审批表》(交原件及电子稿)一式2份(教育局、举办者各存一份)。

(三)举办者资质材料

1、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个人简历(以上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书。

(四)园舍权属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需提交产权证明或村、镇(街道)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

2、租房办学的,还需提交拟租用园舍场地的意向合同书。

3、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还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

4、园舍平面图及反映办园场地外观环境的照片1至2张。

(五)经费保障材料

1、由银行出具的举办幼儿园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交原件);

3、经费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金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六)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交原件),内容包括:

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开办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交原件及电子稿)

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可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盖章,包括如下内容: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

(二)办学章程(交原件及电子稿)

幼儿园办学章程,经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和盖骑缝章(个人举办者盖每位举办者的骑缝指模)。

(三)《兴宁市民办幼儿园申请设立审批表》(交原件及电子稿)一式2份(教育局、举办者各存一份)。

(四)园舍状况及来源

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园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建筑设计图验原件交复印件,分层平面图交原件)。

2、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

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园所外观及周边环境的照片不少于10张,,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户外活动场地情况的照片不少于10张(并交电子图片)。

4、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有效租赁合同;

(五)五“证”

1、《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消防合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环境检测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5、《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主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园长(负责人):身份证、大专以上毕业证、幼儿教师资格证、须在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工作经验,园长上岗证和聘用合同。

2、教师: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及聘用合同。

3、园医:身份证、毕业证、上岗证。

4、财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第十五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局办理登记,营利性幼儿园到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及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制定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发改局备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兴宁市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幼儿园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兴宁市教育局审核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擅自设立分园,需要设立分园者必须作为独立幼儿园申请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变更

第十九条 幼儿园因故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园地址、幼儿园名称等,举办者必须兴宁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批复同意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有效。

第二十条 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之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提交如下材料:

(一)《兴宁市民办幼儿园变更审批申请表》;

(二)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四)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费来源证明(见本细则第六条);

(五)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注明剩余资产必须留于幼儿园作发展基金;返还开办资金数额);

(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七)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律师见证(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八)变更公告;

(九)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提交如下材料:

(一)《兴宁市民办幼儿园变更审批申请表》一份;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原件);

(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六)变更公告;

(七)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八)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变更办园地址的,新地址需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条件,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一)《兴宁市民办幼儿园变更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地址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四)变更后新地址的园舍状况、来源和“五证”;

(五)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六)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办园地址的,需由教育局组织“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评估验收专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根据《兴宁市幼儿园办园许可评估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出具评估意见。通过评估的,发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收回原有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一)《兴宁市民办幼儿园变更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四)变更公告;

(五)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终止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办学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因故需自行终止办学的,举办者应在新学年开学前6个月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交教职工补偿方案、学生安置方案、需审批部门协助事项、董事会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6个月内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停止办学满半年的,视同办学终止,举办者必须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发证单位兴宁市教育局。

第五章 年审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年审

(一)年审材料:

1、《幼儿园办学年度检查报告书》、《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兴宁市民办幼儿园年审评分表》。

2、需要报送审批机关的其他材料:园长上岗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职工花名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价收费备案表(复印件)等相关证照材料等。

3、所有证原件(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1.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办学许可证(副本)。

6、资金监管存款单据。

7、校园方责任保险单据。

8、教职工合同及社保单据。

(二)年审依据

根据《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审制度。

(三)年审程序

1、每年3月至5月,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幼儿园自查,上交年审材料;第二阶段由教育部门审核幼儿园所提交的材料;第三阶段组织年审小组到幼儿园所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当场出具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

2、年审验收小组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3、年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年审优秀或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优秀或合格戳记。对年审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招生,未整改合格又擅自招生的,收回办学许可证。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并收回办学许可证。

4、兴宁市教育局于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当年年审结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年审为不合格:

1、未严格执行《广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或用违规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学的;

2、食品卫生未实行规范管理,经相关管理部门检查1年内有3次以上存在管理方面问题的;

3、存在违规办学问题,未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整改达3次以上的;

4、园舍存在安全隐患,经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已不适合办学的;

5、不配合镇(街道)、各职能部门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相关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未批准的,退回审批材料,不予审批;情节严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始招生办学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地址、名称、办学层次和类别的;

(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就发布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园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兴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所有表格和《兴宁市幼儿园办园许可评估标准》可在兴宁市教育信息网下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及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和上级部门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3年。

2017年4月20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