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11 16:25:02 |
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版)》(粤商务建函〔2023〕6号)《兴宁市科工商务局关于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及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关于调整2022年兴宁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经研究决定,同意9家企业项目调整实施方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11日至9月15日,共5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市场与电子商务股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及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及证明材料;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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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