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7-01 10:27:52 |
各有关企业:
现将《2024年梅州市污染防治与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生活垃圾分类)申报指南》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如有疑问可咨询我局市场与电子商务股(联系人:游芙蓉,联系电话:3310260)。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2024年梅州市污染防治与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生活垃圾分类)支持对象为在梅州开展再生资源回收项目实施单位,
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梅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分公司),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营业资格(营业执照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期间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企业投资总额是指在梅州市范围内投放再生资源回收箱、设立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废旧纺织品暂存中心所产生的租赁和设备等费用的总和)。
二、奖补资金额度和支持项目适用时间
(一)奖补资金额度
根据《梅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专项资金的通知》(梅市财建〔2024〕5号),2024年梅州市污染防治与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生活垃圾分类)总额为50万元。
(二)支持项目适用时间
支持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已经实施并完成的项目。
三、支持项目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项目范围
1、投放再生资源回收箱。主要包括:投放在梅州市范围内的智能再生资源回收箱、废旧纺织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箱等再生资源回收箱。
2、设立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废旧纺织品暂存中心。主要包括:在梅州市设立的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废旧纺织品暂存中心的租赁和购置设备等。
(二)支持标准
对投放再生资源回收箱、设立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废旧纺织品暂存中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不高于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50%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比例。
四、申报材料
1、2024年梅州市污染防治与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生活垃圾分类)申报书(附件1);
2、申报资料目录;
3、2024年梅州市污染防治与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生活垃圾分类)申请表(附件2);
4、承诺书(附件3);
5、支出费用统计表(附件4);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7、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下载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8、与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签订进驻的再生资源回
收合作协议;
9、再生资源回收箱买卖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10、投放再生资源回收箱投放情况说明(含投放小区名称投放位置、投放数量等);
11、设立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废旧纺织品暂存中心建设或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12、设立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废旧纺织品暂存中心情况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投入情况、建设位置、可容纳再生资源可回收物数量等);
13、根据评审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企业于2024年7月19日前登陆“粤财扶助”梅州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按指引进行注册,注册登录后,按申报项目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盖公章,逾期不再受理。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网上审核),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内容,严禁违规提高支持限额或虚报项目情况。
(三)递交纸质材料:网上审核通过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从平台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印,均需在申报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纸质版材料一式肆份,于2024年7月25日前提交至所属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各县(市、区)惠企政策兑现窗口人员现场核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市级复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4年7月31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五)项目公示:根据审核结果,在梅州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专项资金拨付方案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六)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明细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由市级商务局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附件:
1.梅市商务函〔2024〕50号梅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梅州市再生资源回收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附件1-4
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