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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划定我市森林防火区的公示

浏览次数:-作者: 林业局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7-10-18 11:26:04

为更好地开展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普及群众对森林防火区的认识,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起草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代拟稿)》,现向社会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自发布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电话:3334119)。

附: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代拟稿)

兴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划定防火区公示1.jpg划定防火区公示2.jpg划定防火区公示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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