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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兴宁市第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03-21 16:44:00

尊敬的凌志莲等代表同志:

  感谢你们对林业的关心,关于你们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铁山林场归还林权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读代表们所提的建议,并结合我市林下经济实际和相关工作情况,我局现答复如下:

  兴宁市铁山林场成立于1971年冬,铁山林场是按照当时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成立的国有林场,林场定性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所属林地也是县政府从当时的黄陂、岗背、龙北、石马四个镇中直接划入林场,并没有与各大队、生产队签订租用山林合同,按当时的规定:山权归生产队,林权归林场,收益按7:2:0.5:0.5分配,即铁山林场7成,生产队2成,镇、村各0.5成。

  (一)铁山林场成立后,从1971年至1978年先后进行三次大造林,共营造杉木林10万多亩,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杉木林基地,从1984年开始砍伐,至1999年结束,期间共砍伐杉木约5万立方米,价值约3500万元。

  铁山林场每次砍伐工作结束后都进行结算,按照销售的款额扣除砍伐成本,结余的利润按照分成比例分配给所在镇、村和生产队,同时将每次砍伐的结算清单一并付给所在的生产队(林场保留了所有分成清单的原始凭证),林场的做法得到林区镇、村和生产队的认可,整个砍伐期间对分成方案没有异议,大部分群众对林场的工作持认可态度。

  关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生态公益林补助大部分被林场截留使用问题:从1999年起,国家调整林业产业政策,国有林场由木材用材林向公益林转变,铁山林场停止砍伐木材,所有林地全部转为生态公益林,林场按规定每年准时将镇、村、生产队的3成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拨付到各镇财政所,由财政所拨付给村民,从未拖欠。

  (二)关于山林使用权在林场,对村民耕山致富发展经济极为不利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在铁山林场成立之初就充分考虑到林区群众的利益,每户分了一些自留山,村民山上原有的果树、油茶、茶叶等经济作物予以保留,且林区内所有非林地全部归村民所有,对村民耕山致富并没有影响,至于个别群众毁林开荒,擅自扩大经营规模,蚕食林地;或者违规养殖,污染水源,铁山林场依据《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制止和处理,属于依法行事,并未妨碍村民致富。

  (三)2015年2月,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指示精神,为巩固和发展国有林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标志着我国国有林场改革正式启动。2015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正式拉开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序幕。各级政府加大对国有林场的扶持力度和政策倾斜,铁山林场得到全方位的发展,建立了专业的护林和扑火队伍,在护林防火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得到林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林场多年未发生山火,森林覆盖率达77.8%,为林区群众营造了一个青山绿水,风景优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指正。



                                                    兴宁市林业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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