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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兴宁市第四批南粤森林人家推选认定工作、第六批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25 15:19:45

各镇人民政府、福兴街道办事处,有关合作社、家庭林场:

  根据《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南粤森林人家推选认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第六批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促进我市森林旅游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粤森林人家推选条件

  (一)森林人家是指经营者以良好的森林环境与游憩景观为依托,融文化、民俗风情和乡土特色产品为一体,为旅游者提供具有特色餐饮、住宿以及森林体验、休闲娱乐、观光度假等服务的小规模经营主体。

  (二)森林人家实行持证经营,按经营范围规定办理营业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三)森林人家专为游客提供特色餐饮服务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森林人家建筑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装饰装修有特色,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环境整洁,无积水和异味,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四)森林人家经营服务场地基础设施良好,厨房、厕所、餐厅、客房等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餐饮业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管理有关规定。单栋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

  (五)森林人家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卫生工作。配备有常用药品和照明应急设施。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六)森林人家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好,空气清新,环境优美;森林环境质量优异,森林覆盖率(或绿化率)≥60%,地形地貌完好,无开采矿石、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现象。

  (七)森林人家周边森林旅游资源丰富,旅游基础设施较完善,交通便利,周边10公里内有森林旅游新兴品牌地或在森林旅游特色线路上的优先认定。

  (八)森林人家所在地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其规划和利用活动要符合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和管控规定,不得违规开展建设和开发项目;所在自然保护地无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已过期的,在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新建建筑物和开展相关活动。

  (九)森林人家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近五年来无因虚假宣传、过度营销等引发的负面舆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无偷税漏税、毁坏林地林木、食用野味、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服务态度良好,服务规范,有明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近两年无重大旅游投诉事件。

  二、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条件

  (一)示范社。

  1、截至2024年6月30日,注册登记2年以上;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优先支持发展油茶、竹子和森林药材等特色产业的专业合作社申报;

  3、经营林地面积500亩以上,入社成员数量50人以上,且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经营效益显著。

  (二)示范家庭林场。

  1、截至2024年6月30日,注册登记2年以上;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优先支持发展油茶、竹子和森林药材的家庭林(农)场申报;

  3、以家庭成员为固定从业人员,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经营林地面积150亩以上,为该户的承包地以及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其中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年以上;

  4、经营效益明显,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三、申报时间

  1、请申报认定南粤森林人家的经营主体于4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正式版和可编辑版)上交至兴宁市林业局政策法规与科技产业股。

  2、请申报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的经营主体于5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正式版和可编辑版)上交至兴宁市林业局政策法规与科技产业股。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第六批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zip

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南粤森林人家推选认定工作的通知.zip

  (联系人:李润瑛     联系电话:3353320)



  兴宁市林业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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