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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养(托)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6-06-21 14:20:00

兴 宁 市 民 政 局

兴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兴民字〔2016〕38号

关于开展全市养(托)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敬老院、民办托老机构,市社会福利院: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 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 活动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 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 活动的通知》及梅州市民政局的批示精神,按照《2016年兴宁市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消除养(托)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经市民政局与市公安消防大队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养(托)老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养(托)老机构,包括市社会福利院、各镇(街道)敬老院、民办托老机构。

二、检查时间

2016年6月27日 — —6月30日,四天时间。

三、检查人员

第一组由市消防大队1人,社会救助股人员组成,具体检查各镇(街道)敬老院。

第二组由市消防大队1人,社会事务股人员组成,具体检查市社会福利院、民办托老机构。

四、检查重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相关的考评问责机制;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情况。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4小时畅通。

(三)消防安全防范情况。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特点,提醒和告诫服务对象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禁止在宿舍内吸烟、乱扔烟头,不违规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及乱拉电线等;是否存在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使用的现象;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焊、气焊操作;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消防安全宣传及培训情况。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在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疏散示意图;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是否组织服务对象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附:兴宁市养(托)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表

兴宁市民政局

兴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6月20日

抄送:市安委办

兴宁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80份)

兴宁市养(托)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表

单位(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主要隐患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监督责任分工是否明晰、是否落实、是否覆盖。

是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相关的考评问责机制;

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安全隐患检查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值班保卫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日常防火巡查、定期检查制度

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防雷、防静电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情况。

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是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

是否保持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24小时畅通,在上班时间没有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上锁。

在夜间上班的场所内是否安装有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开关、按钮、插座、插销是否裸露、损坏

房间是否安有插座

场所门窗是否按要求未设置防盗网

(四)消防安全宣传及培训情况。

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在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疏散示意图;

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

是否组织服务对象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工作人员是否基本掌握基本消防常识,懂得操作消防器材和如何逃生自救

检查内容

主要隐患

(五)消防安全防范情况

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特点,提醒和告诫服务对象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禁止在宿舍内吸烟、乱扔烟头,不违规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及乱拉电线等;

是否存在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使用的现象;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焊、气焊操作;

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生活设施是否完好安全

(六)餐饮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责任人

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上岗

厨房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冰箱、冰柜是否做到生、熟分放,食品是否卫生不过期

是否有 三防 (防蝇、防鼠、防尘)措施

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并具有票证及进货台帐

检查

整改

意见

整改

责任人

整改

期限

检查

人员

签名

民政局

消防大队

镇 、街道

养(托)老机构负责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民政局存一份,市消防大队留一份,镇、街道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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