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6-09-05 11:02:32 |
兴宁市村(居)务公开“五化”创建活动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梅州市村(居)务公开“五化”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梅村办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方式及内容
由兴宁市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街道)村(居)务公开工作、民主管理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听、看、座谈、复查的方式进行,同时采取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一)考核方式
1、听:听取各村(居)委会汇报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情况。
2、看:按本方案的考核内容,对各村(居)实行实地查看。
3、座谈:召开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村(居)民代表座谈会,了解各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4、复查: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各村(居),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二)考核内容
兴宁市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重点考核以下几个内容:
1、村(居)务公开设施建设是否标准化
指导样板栏式设置标准统一,公开平台与村(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的建设整合。
2、村(居)务公开内容是否规范化
①村(居)财务收支情况;
②低保、五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高龄老人补(津)贴;
③优抚救济;
④计划生育情况;
⑤村(居)务政务情况;
⑥宅基地审批情况;
⑦种粮补贴情况;
⑧各业承包情况;
⑨新上经济项目;
⑩其他应公开的项目。(查看村(居)务公开会议记录、档案)
3、村(居)务公开形式是否标准化、多样化
各村(居)按照简洁明了、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在人群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固定公开栏和反馈意见箱,同时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公开村(居)务内容。(查看公开栏、反馈意见箱,深入村民了解村(居)务公开情况)
4、公开时间
财务收支应每月15日公布一次,村(居)务事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查看会议记录,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座谈)
5、村(居)监委是否履行职责。(查看会议记录,原始记账凭证)
二、考核细则及打分标准
1、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发挥作用的得5分,没有发挥作用的不得分。
2、村(居)有固定公开栏和反馈意见箱的得5分,未设立的不得分。
3、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都必须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总计40分)。经核实,实际发生的事项每缺一项或该项不真实的扣4分:
①本村(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居)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②村(居)财务计划、各项收支明细和债权债务、筹资筹劳、代收代缴费用等;
③村(居)集体资产明细和经营管理情况;
④村(居)办企业、经济实体经营、管理和收益使用分配情况;
⑤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及使用和宅基地的审批使用方案;
⑥村(居)干部和村民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缴费情况,救灾救济、扶贫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以及低保、五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高龄老人补(津)贴、优抚政策等落实情况;
⑦政府下拨的各种补助经费、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⑧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⑨其他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和村(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⑩村(居)干部报酬。
4、涉及村(居)级事务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是否按程序进行决策落实,发现未经民主讨论议定事项的此项不得分(总计40分):
①村(居)集体资产的投资和分配、村(居)级财务委托代理、征用土地及补偿费使用分配(4分);
②村(居)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企业的承包、改制、变卖和债权的处理等(4分);
③村(居)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宅基地使用审批方案(4分);
④村(居)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5分);
⑤村(居)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4分);
⑥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5分);
⑦村(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的申报、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分配(5分);
⑧其他涉及村(居)级事务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5分);
⑨村(居)民会议认为应当讨论决定其他事项(4分)。
5、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居)民会议,召开4次以上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得5分,每少开一次会议扣 2分。
6、没有群众因村(居)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工作不满意而集体上访的得5分;因村(居)务公开或假公开,重大事项不经民主决策等管理问题,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各项均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不得分,部分完成的扣分(各项扣分只限于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根据得分情况,并结合日常工作考核,将各村(居)分为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一等;85分至95分(不含95分)为二等;70至85分(不含85分)为三等;不满70分为不合格。
三、补充规定
(一)实行考核评比。一等村为先进村,二等村为满意村,三等村为合格村,四等村为不合格村,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强化民主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询问、投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问题的应督促村(居)委会及时纠正。村(居)民也可以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质询,村(居)委会要在10日内作出答复。对拒不纠正答复的,由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未按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要求进行公开和民主决策,导致村(居)民意见较大,又拒不改正的村(居)委会,镇(街道)将对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将依法组织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