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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兴宁市政协十三届六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6-07-20 17:55:00

兴民函〔2016〕第6号(A)

对兴宁市政协十三届六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的

答 复

张国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管理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局工作,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对于精神病患者管理这项工作,民政部门会按照《救助管理条例》对流浪乞讨的精神病患者给予救助,但《救助管理条例》有规定,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的,不能实施强制救助。如遇到精神病患者影响社会治安问题,我局会积极配合公安、卫计等部门做送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经医院治疗出院的,查清其家庭住址并联系到其家属后送回。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神病患者,我局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符合五保、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兴宁市民政局

2016年7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志勋 0753-3261853

抄送单位:市政协提案委办、市府办建议提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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