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170作者: 民政局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8-07-24 16:55:04 |
兴民函〔2018〕38号(B类)
对兴宁市政协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19号提案的答复
罗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社会资本办养老服务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讲到我市相当部分民办养老机构规模偏小、设施不齐、环境条件、房屋质量、安全装置、功能设置、活动场地达不到《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问题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也就是《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当前我市民办养老机构20家当中,大部分是2014年5月1日以前许可的,存在历史局限性。
2014年5月1日后,民政局根据《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督促养老机构在用房设置、安全措施、建筑设备等方面加强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二、关于活动场地、房屋质量和安全装置问题
我市20间养老机构的活动场地,大多数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遮阳措施较好。多功能厅(室)设置在首层,地面平整,配套有休息椅。卧室方面,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Msup2;,双人间不少于16Msup2;,且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
房屋质量普遍较好,大部分利用原学校、原镇政府楼房,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符合政策规定。
安全装置方面,20间机构全部设置了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得到保障。但是,消防审验形式存在问题。根据《广东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共建战略合作协议(2018-2020年)》精神,我市将召开市政府会议,市民政、住建、公安消防、安监、食药监等部门将参会。届时,将以政府出台会议纪要为依据,解决消防审验等问题。
三、关于规模、设施、环境、功能等问题
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39号)第六条规定,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五个方面条件。其中第二个条件是: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也就是说,民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与其服务内容相关。我市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是以养老护理为主的,其规模相对较小。
目前,我市民办养老机构主要集中在兴田、宁新、福兴3个街道。
四、促进社会资本办养老服务业情况
促进社会资本办养老服务业,有文件、土地、财政补贴等政策。其中,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的财政补贴政策中,有一次性床位建设资金补贴和运营补贴。
兴宁市民政局
2018年6月10日
联系人:古远洋(电话:3251275)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