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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河沿河11个镇(街)农业面源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01 17:05:22

  根据《兴宁市宁江水口水洋断面水质达标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宁江水口水洋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完成好宁江河水口水洋断面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中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各项要求,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曾小芬(局党组书记)

  第一副组长:曾宪尧(副局长)

  副组长:罗志高副局长(农业种植面源污染)

  钟韬良副局长(畜禽养殖污染)

  李小文副局长(水产养殖污染)

  成员:张云、张振平、张玲、钟伟、练碧桢

  专班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云股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落实,协调材料报送等。科技教育股、种植业管理股、畜牧与饲料股、渔业发展股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股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范围为宁江河沿河11个镇街,包括龙田、叶塘、新陂、刁坊、坭陂、新圩、水口、宁中、兴田、福兴、宁新,宁江合水水库主坝至水口镇水洋断面,主要整治畜禽养殖场(点)及水产养殖、农业面源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问题。

  四、工作目标

  以宁江河水质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以水质达标倒逼整治任务,到2020年底,全面消除劣Ⅴ类水,确保宁江河水口水洋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五、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宁江主河道沿河500米范围内前期已完成整治的畜禽养殖场(点),坚决取缔复建复养、新建新养非法畜禽养殖场(点)。

  (二)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宁江主河道及12条主要支流(见兴市府办明电[2020]27号)沿线500米范围外现有畜禽养殖场(点)规范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确保达标排放。

  (三)对宁江河沿线一万立方米以上山塘水库的水产养殖场点进行整治,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水产养殖尾水行为。

  (四)加强对市管、镇管山塘水库监管,严查养殖污染水质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不落实整改或多次整改仍水质超标的撤销相关证照手续并关闭取缔。

  (五)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通过技术指导、培训、督促农户科学使用肥料和综合防治控制病虫害,在源头上控制、减少肥料农药的使用,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五、整治完成时间

  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宁江水口水洋断面水质达标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明电[2020]28号)要求,落实责任,于9月15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并将责任人、分管领导于8月26日(星期三)前报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练碧桢,电话:3388247,传真:3380702,邮箱:xnnyjb@163.com。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清单

  各镇(街)对照上述范围,建立任务清单:宁江河沿线11个镇(街)50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清单;宁江主河道及12条主要支流沿线500米外现有畜禽养殖清单;水库及万方以上山塘水产养殖清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责任清单。

  (二)分类实施

  1、坚决取缔复建复养、新建新养非法畜禽养殖场(点)。

  2、对已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点)及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加强巡查监管,发现复养、新养现象及时处理,对非禁养区的养殖场(点),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配套排污设施,达到达标排放。

  3、确保水产养殖场点尾水达标排放,监督水产养殖场点过度投料造成水质污染及合理使用药物,减少药物对养殖水质的污染,指导安全用药,严格落实休药期有关规定;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保证整改质量。

  4、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由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专班负责牵头落实,各相关属地镇(街道)配合落实。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督促农户科学使用肥料和综合防治控制病虫害,在源头上控制、减少肥料农药的使用,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5、各镇(街道)要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点的巡查监控,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将巡查监管和整治情况向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组进行汇报。

  七、工作要求

  认真落实上述工作任务,履职尽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联防联治,实施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推进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按照《兴宁市宁江水口水洋断面水质达标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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