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农业局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8-06-01 11:08:02 |
根据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农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经销商在2018年8月1日前要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为全面开展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市农业局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文件,扎实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各项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全市广大农药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部门举办的农药经营许可专业知识培训班,从今年1月份起共组织180多名农药经营者分期参加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二是召开培训大会, 5月20日,市农业局在兴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召开兴宁市农药经营管理培训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曾巨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志高,局党组成员钟学文,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种植业股、法规股以及200多名农药经营者参加了培训大会。会议由钟学文同志主持;曾巨文局长和罗志高副局长分别作了讲话;种植业股和法规股负责人分别详细讲解了《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与农药的安全使用》、《兴宁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三是在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设立农药经营许可证办证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全市农药经营者递交的办证资料,按程序上传省系统审核发证。
曾巨文强调,各农药经营者一要遵规守法,依法经营;二要严把进货渠道关,恪守“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药和国家规定的禁用农药,建立规范经营台账备查;三要通过培训学习,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药使用安全知识的学习,正确指导农户购买及使用农药,特别是国家限用农药的使用范围要向购买者详细说明。同时要求农业执法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以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为基础,以加强高毒农药监管、规范农药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管理体制,强化政策措施,确保全市农药产品合格率90%以上,农药经营单位100%纳入监管范围,切实维护我市农药经营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图为农药经营许可证办证窗口和第一张许可证的颁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