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11 16:21:33 |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梅市动防指办〔2023〕1号)文件精神,抓紧做好我市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切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经我局党组研究同意,采购一批用于我市各级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物资,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遴选兴宁市2023年春季动物防疫物资供应商,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物资清单及要求
物资清单:
1、春季防疫工作器材
2、兽医实验室试剂等物资
物资要求:
1、所有物资应具备现行国家技术(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
2、所投产品须为交货前2个月内无污损全新产出的,含量要达到标注值,产品保质期符合行业普通标准。
3、签订合同10个工作日内送到采购方指定地点。
4、因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方向财政部门办理完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支付合同约定款项,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中标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企业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简介;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价表:供货产品的具体规格和数量;
4、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的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要求:以上材料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所有材料应密封装订。
四、遴选说明
本次遴选我市2023年春季防疫工作器材和兽医实验室试剂等两个方面物资供应商,各意向供应商只需对应物资方面分别提供遴选材料,并分别对遴选相对供应物资商议签订供应协议。遴选材料必须通过邮件方式送达。
五、遴选程序
1、申报。具备以上遴选条件且有意提供采购物资的企业在2023年4月17日下午5时前(以收件时间为准),将申报资料装订密封一式三份邮寄到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市府大院内)。
2、评审。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评审,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报价人进行评分,将分数最高的报价人初步定为本次采购的供应商。
3、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其认定为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六、时间、地点要求
1、接收资料截止时间:2023年4月17日下午5时。
2、邮寄地址:梅州市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市府大院内)农业农村局,邮编:514500,联系人:庄创(13826670938)、刘琪超(18300012216),传真:0753-3256675。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