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15 14:55:53 |
有关合作社: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督促做好农民合作社2022年度报告与公示工作的函》转发给你们,并附上我市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合作社名单,请有关合作社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年审工作,采取补报年报并公示、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等措施后,申请移出异常目录,2022年度报告与公示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前。
附件:1.关于督促做好农民合作社2022年度报告和公示工作的函.pdf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