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作社: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的函》转发给你们,并附上我市2023年第二季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名单,请有关合作社高度重视,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补报年报并公示、更正年报信息、依法办理变更信息登记等措施,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目录。
附件:
1.关于做好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的函.pdf
2.兴宁市二季度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情况统计表.xlsx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