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遴选2023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的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07 16:31:51

  根据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农函〔2023〕281号)文件精神,上级下达我市150.7万元财政资金扶持7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能力发展,财政资金用于:一是壮大经营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二是提升粮油单产,包括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粮油单产水平,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其中,扶持6家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合作社资金22.7万元;扶持1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金14.5万元。为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现公开遴选7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                                    

  一、遴选6家市级以上兴宁市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一是主营粮食生产类型的示范社;二是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三是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市级以上机关肯定或市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四是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五是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入社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

  二、遴选1家兴宁市注册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一是粮食生产类型;二是自身拥有品牌;三是联农带农人数较多;四是制定了规范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近3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五是近5年经营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六是成立时间5年以上;七是参加过省以上举办的培训班;八是使用了“随手记”软件;九是及时准确更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资料;十是其典型案例获全国、全省推介。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做好“兴宁市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包括佐证材料),通过邮政EMS邮寄至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市府大院6号楼乡村产业发展股,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合粮食产业布局择优录取上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以EMS邮戳时间为准)。

  联系人:黄日强,电话:13824566581。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7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