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关于做好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的函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06: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附上我市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情况通报信息统计表,请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协助有关合作社认真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补报和公示,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目录。同时,对没有实际运营且有注销意愿、自愿退出市场的合作社,通知其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行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

  附件1:粤农农办〔2023〕168号 关于做好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的通知.pdf (1).pdf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docx

  附件3:兴宁市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情况通报信息统计表.xlsx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