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30 16:09:10 |
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
根据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通知》(梅市农农函﹝2023﹞217号),我局制定了《兴宁市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为做好我市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公开遴选3家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我市2023年的中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要求条件如下:
一、服务组织为运营规范、专业化水平比较高、服务能力较强且已经纳入名录库管理的服务组织。
二、服务组织服务内容为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的各个生产环节,服务能力500亩以上。
三、服务组织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须安装有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
四、实施区域为叶塘镇。
五、实施项目的补贴要求: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款的比例不超过当地市场指导价格的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 130元。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将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佐证材料整理成册,一式壹份于12月10日前交至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市府大院6号楼,联系人:赖绮思,电话:15807532204),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录取。
附件:
兴宁市2023 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docx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