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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兴宁市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9-11 09:55:41

  根据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梅州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农函[2024]187号)要求,下达兴宁市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资金48万元,培育人数160人.为高质量完成培育任务,按照“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的方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向社会公开遴选兴宁市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培育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二、任务及要求

  兴宁市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160人,培育经费标准为3000元/人,培育工作及资金用途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629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遴选条件

  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的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培训基地(综合类)名单;

  (二)有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四)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五)有培育目标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参加遴选的培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申报)、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部门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上一年度存在培育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以首次验收结果为准)或未按期完成验收且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培育机构,不得承担本年度的培育项目。培育机构不得分包、转包培训任务,能严格按照《2024年广东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培育任务。

  四、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请具备以上遴选条件、有意愿申报兴宁市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的,根据自身情况形成全面、详实的申请报告(包括机构简介、项目实施条件、师资队伍、培训场所设施设备条件、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等)和培训方案,并提供不分包、转包培育任务的承诺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列入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培训基地(综合类)名单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于2024年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邮寄到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以邮戳日期为准),本遴选公告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至9月20日。

  (二)专家评审。按程序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培育机构进行评审,将分数最高的培育机构确定为本次高素质农民培育的培育机构,并予以公示。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会议、评审、培训、验收等)由培育机构完成支付。

  (三)公示备案。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将其确定为2024年兴宁市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并签订合同书。同时,将认定结果上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邮寄地址:广东省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市府大院内6号楼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

  联系人:高小霞

  联系电话:0753-3381841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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