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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第一次)的通知

兴农农〔2024〕43号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11-13 17:41:41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21〕60号)、《兴宁市2024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兴农农〔2024〕33号)、《关于预安排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梅市财农[2023]11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级配套的通知》(粤财农〔2023〕209号),经研究,现将2024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补助扶持对象村实施2024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兴宁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兴市明电〔2022〕44 号)等相关资金使用要求,明确资金使用内容、范围,规范项目建设及资金支出程序,并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于项目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二、此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有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填写好《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兴宁市申请农口报账制管理专项资金承诺保证书》(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和收据,交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罗锐辉,联系电话:3336826)

  附件:兴宁市2024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第一次)下达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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