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11-13 17:46:54 |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21〕60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4〕42号)、《关于预安排 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梅市财农〔2023〕118号)和《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会议纪要》(〔2024〕3号),经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现将2024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27个第二批典型村实施兴宁市2024年“百千万工程”典型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兴宁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兴市明电〔2022〕44 号)等相关资金使用要求,明确资金使用内容、范围,规范项目建设及资金支出程序。
二、此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有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填写好《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兴宁市申请农口报账制管理专项资金承诺保证书》(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交市农业农村局乡村建设促进股。
附件:兴宁市2024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次)下达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