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6-17 17:14:15 |
一、当事人信息
姓名:曾小X,住址:兴宁市商业城水果市场XX号,身份证号:4414251966XXXXXXXX,联系电话:1390278XXXX。
二、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9日,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穗云农函〔2024〕27号),要求协助调查兴宁市庆丰XX种子有限公司(下称庆丰公司)生产经营的XX®西兰苔种子有关问题。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3日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发现一是庆丰公司生产经营的XX®西兰苔种子,产品包装标签上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对应植物名称为辣椒,与实际不符。二是庆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执法人员拍照留存了涉案销售单据,涉案植物检疫证书,并封存店内仅存的2包成品和仓库1袋原材料。调查取证全程有拍照记录。
庆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之规定;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之规定;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之规定;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对庆丰公司作出处罚如下决定。
四、处罚内容
责令其停止生产XX®西兰苔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8元,没收2包XX®西兰苔库存产品和1袋未分包的西兰苔(甘蓝属)种子,并处5000元罚款。
五、履行方式与期限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股开具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数额 3% 加处罚款。
六、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公示单位与日期
作出机关: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4年6月17日
联系电话:0753-3386607(如需咨询,可拨打市农业农村局公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