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局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清单》公布如下。
《清单》列明设定特别程序环节的政务服务事项,在审批服务办结前允许启用特别程序,且特别程序累加实施时限原则上不能大于公布的特别程序时限。
附件: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清单.xlsx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8日